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115號
KSDV,104,司促,3511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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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黃麗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新台幣壹佰貳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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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