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840號
KSDV,104,司促,34840,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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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婉綺(原名:李嘉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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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