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55號
KSDV,104,司促,34655,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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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55號
債 權 人 曾顯智
債 務 人 李建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提出每月薪資新臺幣25,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薪資
  或薪資單…)。
三、債務人李建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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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