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43號
KSDV,104,司促,34643,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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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岡珍王岡鳳王岡珠王鑫城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之抵充約定條款到院,如未有約定
  ;則請依民法第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
  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之規定抵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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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