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岡珍、王岡鳳、王岡珠、王鑫城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之抵充約定條款到院,如未有約定
;則請依民法第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
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之規定抵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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