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憲章、郭茂良、郭茂村、郭淑花、郭淑梅、
郭仁章、彭育霖、彭瑞雯、彭瑞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具狀陳報違約金請求所載之「欠額」及「上開金額
」之具體金額各為何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