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627號
KSDV,104,司促,34627,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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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62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憲章郭茂良郭茂村郭淑花郭淑梅
郭仁章彭育霖彭瑞雯彭瑞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具狀陳報違約金請求所載之「欠額」及「上開金額
  」之具體金額各為何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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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