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491號
KSDV,104,司促,34491,201510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章佳恩(原名:章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