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吳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四期違約金
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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