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477號
KSDV,104,司促,34477,201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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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吳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四期違約金
  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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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