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7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朱榮加
債 務 人 何冠勳
債 務 人 何洪血
一、債務人何冠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
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何冠勳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何洪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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