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債 務 人 朱立雄
債 務 人 朱梨鳳
債 務 人 朱立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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