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3年度,11863號
TPPP,103,清,11863,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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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863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簡添財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鄭丁嘉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李金全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馬青雲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柯世家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莊晉翔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
      柯杉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翁啟仁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主任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 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 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 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停止審理程序之裁 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 法第3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 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2月5日議決 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簡添 財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 上訴字第1020號、1021號、1022號刑事判決無罪,並分別於 106年3月20日(鄭丁嘉馬青雲李金全翁啟仁部分)、10 6年3月23日(莊晉翔柯杉穎簡添財部分)、106年4月6日( 柯世家部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書 及該院106年5月9日雄分院彥刑忠104上訴1020字第04713號 函可稽。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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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