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3年度清字第11863號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簡添財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鄭丁嘉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專員 李金全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馬青雲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柯世家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莊晉翔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 柯杉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翁啟仁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主任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 該法修正施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 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 不受影響。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停止審理程序之裁 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 法第3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簡添財、鄭丁嘉、李金全、馬青雲、柯世家 、莊晉翔、柯杉穎、翁啟仁等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以其 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賄賂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2月5日議決 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簡添 財等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 上訴字第1020號、1021號、1022號刑事判決無罪,並分別於 106年3月20日(鄭丁嘉、馬青雲、李金全、翁啟仁部分)、10 6年3月23日(莊晉翔、柯杉穎、簡添財部分)、106年4月6日( 柯世家部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書 及該院106年5月9日雄分院彥刑忠104上訴1020字第04713號 函可稽。是本件停止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 開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林堭儀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吳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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