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少萱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9
4號),關於誣告及偽證部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履行附件二即本院一0六年度彰司調字第八0八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中之「T女」均補充更正為「乙○○」;㈡犯罪事實欄一 、第42行「供前具結後,」增加「為使其誣告丙○○之強制 性交犯行得以成立,竟」;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一)。
二、本案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 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 之偽證罪及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係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論以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願受有期徒刑1年之宣告 。緩刑2年,並應履行附件二即本院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08 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附記事項:
㈠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 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 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顯見必須保密而不得揭露者,限於遭性侵害之被害人。 查被告於本件係誣告案件之被告,並非遭性侵害之被害人, 故本院認無依上開規定加以保密之必要,附此說明。 ㈡被告所涉誹謗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
卷第105頁),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169條第1項、第168條,刑法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3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494號
被 告 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T女)與丙○○均為 演藝人員,2人於民國105年6月25日因合拍三立戲劇台「戲說 臺灣」之單元劇「棺上加棺的咒讖」而認識,並於該劇中飾 演夫妻,因接觸密切且相談甚歡,而產生男女感情,T女於 105年7月6日晚間8時許,應丙○○之邀約,前往丙○○當時 位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1樓之劇組宿舍房間幽會 ,並於同日晚間10時許,合意發生性交行為1次。然T女當時 與劇組另位男演員陳帝源為男女朋友,甫交往1、2天,其搭 上丙○○車輛前往丙○○宿舍時,正巧為陳帝源及多名劇組 人員撞見,陳帝源因無法接受此事而傳訊息向T女表明希望 回復朋友關係就好,T女一再向陳帝源解釋,陳帝源均不予 理會,T女為掩蓋其感情不忠之事並挽回陳帝源,竟於105年 7月8日晚間向陳帝源謊稱:105年7月6日晚間在丙○○宿舍討 論劇本時,遭丙○○強姦等語,陳帝源聽聞此事甚感氣憤, 要求T女務必報警處理、保留證據,進而駕車帶T女前往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並以男朋友身份陪同T女製作警詢筆 錄,T女明知其並無遭丙○○強制性交之情事,竟基於意圖 使丙○○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5年7月9日凌晨3時許 ,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巡官郭宥婕誣指「我和丙○○是工作 上的前、後輩關係。……我重心不穩就跌坐在他的生殖器位 置,然後他就雙手環抱我然後開始聞我頸部,親我的頸部、 嘴唇、還有胸部,這時也開使用手摸我的胸部,當時我很緊 張也很害怕,我就跟他說,哥不要這樣,我也有反抗,但他 力氣太大了,我推不開他,……,我當時還是被他抱著坐在 他的身上,然後他就伸手進去衣服把我的內衣脫掉後又把我 的外衣脫掉,當天我是穿長版的上衣,所以當時只剩下內褲 ,然後,他把我壓在下面,變成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然 後開始用他的嘴舔我的乳頭,用手玩我的胸部,當時我大叫 不要這樣,然後他就用手摀著我的嘴,我一直掙扎但他壓住 我的下半身,我無法動彈。……這時候我一直掙扎,然後哭 著跟他說,拜託哥不要,不要,他還叫我閉嘴還說,再叫試 試看,你給我小心一點,然後強行以生殖器插入了我的陰道 ,當時我也擔心會不會因為這一時反抗影響到我後來的工作 ,所以我就停止反抗,只剩下不停哭泣,不知道到底過了多 久,他射精在我的體內。結束後他還坐在床沿叫我幫他口交 ,可能是要我幫他舔乾淨。……。口交結束後,他就警告我
,今天的事你敢說出去給我試試看,……。」等語。嗣經彰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以丙○○為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將 案移送本署偵辦,經本署以105年偵字第7027號案件受理偵 查,T女於105年8月18日在本署偵查中訊問時,以告訴人身 分到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改以證人身分 供前具結後,出於偽證之故意,虛偽證稱:「……他一直用 我前一天拍戲狂NG的事讓我很有壓力,我只好妥協站到他的 背上,當時他有穿衣服,踩了約10幾分鐘,他突然轉正面, 我就跌坐在他的重要部位,他就開始頭湊過來聞我的頭髮, 靠近我的脖子肩膀,開始對我上下其手、摸我的胸部、背、 腰,還一直親我的脖子,我一直反抗跟他說不要,我想推開 他,但都推不開,他抓著我的雙手手肘,我上半身一直掙扎 ,他把頭湊過來,以下巴扣住我左邊肩膀,讓我無法掙扎, 並壓著我的背靠近他的上半身,他又把我的衣服脫掉,我一 直大叫不要不要,他就說妳再叫試看看,我本來叫的很大聲 ,如果隔壁有人一定聽的到,但我在叫的過程他一直喝斥我 、並以手摀住我的嘴巴,他開始動手脫我的衣服,……,他 動手脫我內褲時,我一直拜託他說不要,還說我的月經來了 ,這樣很髒,他說妳再叫、再亂動試看看,一直恐嚇、威脅 我,最後他將我反過來,從我背後用他的陰莖強行進入我的 陰道,當時我有掙扎,我跪趴在床旁邊,掙扎過程我的膝蓋 跟小腿前方有踢到床,後來我還被他壓在牆壁,再做一次, 這次他射精在我的體內,射完他坐在床上,拉我的手跪在他 前面,叫我幫他口交,還將我的頭往他的陰莖方向按,還恐 嚇我,我迫不得已,覺得好噁心,只想結束趕快回家,就只 好妥協配合他,他還一直壓我的頭幫他口交。」、「(問: 過程中有無辦法求救?)我有叫,也想推開他,但抵不過他 的力量,過程中他不斷用手摀住我的嘴巴跟壓我的手。」、 「(問:承上,有無因而受傷?)我的手腳都有瘀青。下體 也有受傷,但因為月經來我不知道,也是紅紅的,只覺得好 痛好痛。」云云,就上開丙○○有無對T女強制性交等與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足使本署檢察官陷於誤判 之危險。嗣丙○○所涉上開強制性交案件(下稱前案),經 本署偵辦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又T女明知接受媒體採訪之內容將刊登於報章媒體或由媒 體播報予不特定人共聞共見,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丙 ○○名譽之故意,於105年7月21日下午,在臺北市內湖區三 立電視台附近某咖啡廳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指摘:「 他(指丙○○)以聊演戲邀約,藉故煮泡麵帶我回宿舍,餐 後他指身體不舒服要我踩背,我怕身為前輩的他生氣而照做
,他卻突翻正面強脫我衣服,我掙脫反抗並說月經來第3天 ,仍被他沒戴套性侵得逞、更逼我口交,……第1次被奪走 ,每次洗澡都覺得很髒,我甚至想去死!……事後,丙○○ 又威脅又安撫,對我說『妳敢講出去試試看』……,即使罪 證不足,我也要讓他的獸性讓大家知道。」等不實內容,致 蘋果日報及其他各家媒體記者作成報導,足以毀損丙○○之 名譽。
三、案經丙○○委由廖涵樸律師、林孟毅律師及鄭伊純律師告訴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T女矢口否認有何誣告等之犯行,辯稱:105年7月6 日發生事情,伊想說戲還沒拍完,不知道丙○○會怎麼對伊 ,所以日後伊就採取敷衍態度,仍舊以「老爺」、「夫人」 與丙○○相稱,伊不想讓丙○○覺得伊態度是強勢反抗。丙 ○○想要將整件事情合理化變成合意性交,伊覺得丙○○在 作秀,為了他有做的事情在狡辯等語。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與T 女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伊當晚跟T女吃完泡麵 後,她主動幫伊按摩,因為她的手勁不夠,伊要求她站到伊 身上以踩背的方式按摩,她踩沒幾下就說擔心經血掉在伊身 上,伊聽了不太舒服,請她下來,她下來後坐在伊前面,將 伊右手從她右手腋下以環抱方式穿過去幫伊修剪手皮,快剪 下來時,她忽然嬌嗔一聲,伊告訴她不用害怕,她說她不是 害怕,是因為伊靠近她、在她耳邊呼吸,她感覺很想要,伊 將頭撇向一邊,回應她說「妳那個來、妳還想要」,她再度 說她真的很想要,之後伊就合意性交。當時伊與被告是男女 朋友。交往10幾、20天,就是從合拍這齣戲劇後就密切相處 在一起,而且又是在劇中飾演夫妻,所以很短的時間內就互 相產生好感,進而交往等語明確,復有前案中被告105年8月 18日、105年11月25日偵訊筆錄各1份、被告之證人結文1紙及 告訴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被告之照片存卷可考 。依其LINE對話紀錄內容(截取與本案較為相關之內容整理 於附表),雙方自105年6月28日起至105年7月9日止(即附表 編號1至編號12),每日均持續有訊息往來,最後之對話紀錄 為105年7月12日(即附表編號13)、同年月16日兩日(即附 表編號14),以被告自稱遭性侵害之日期105年7月6日為分水 嶺,在此之前之對話內容(即附表編號1至編號9)由客氣禮 貌,逐至較為親暱,雙方會互開玩笑,且告訴人探詢被告之 感情狀況、過去情史時,被告亦侃侃而談,且被告曾多次主 動向告訴人示好,諸如要幫告訴人按摩、要幫告訴人煮泡麵
、洗衣服、打掃房間、索取告訴人使用過的衛生紙、打電話 叫告訴人起床、幫告訴人買咖啡,買生活日用品、買水果、 削蘋果,甚至以甜言蜜語吐露對告訴人愛慕之意,諸如怕被 告訴人電暈、愛臺灣大叔、即使滿身彈孔也愛死告訴人等, 告訴人亦常對被告之演藝事業表達關懷、提攜之意,且多次 善意提點,堪信二人從互不熟識漸漸產生好感,故雙方從105 年7月3、4日開始交往,應可認定。
二再觀諸被告與告訴人於105年7月7日、105年7月8日之訊息紀 錄(即附表編號10、編號11),雙方對話更顯親密,不僅互 相關心、問候,告訴人還主動向被告交待行蹤,2人更開始 互以「老爺」、「夫人」相稱,被告亦多次傳送表達愛意之 愛心貼圖給告訴人、與告訴人言語調情,兩人更就前晚遭人 目擊被告乘坐告訴人車輛離去之事,如何對外說詞撇清關係 作討論,甚至談及前晚發生性行為之事時,被告露骨地以「 知道老爺也需要發洩,所以夫人只能將錯就錯」等語回覆告 訴人,然完全未見被告流露出一絲不悅,反而與告訴人你來 我往予以回應,絲毫不見被告與告訴人發生性行為是出於勉 強或是因遭告訴人威脅、恐嚇之跡象。況被告於前案中聲稱 自己遭告訴人性侵害過程,因掙扎反抗及遭告訴人壓制,造 成手腳多處瘀傷,並提出傷勢照片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 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以資佐證,則被告如係遭 受暴力方式性侵害,衡諸常情,應對告訴人感到萬分畏懼, 避之唯恐不及,豈可能有如附表編號10、編號11之回應? 三再者,被告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自105年7月6日晚 間8時許後至翌日(7日)中午12時許前之期間內,於105年7 月6日晚間11時5分許有1通與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297秒之 通話紀錄乙節,有雙向通聯紀錄1份附卷可查,足認被告之 手機通訊正常,且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可見被告於7月7日 凌晨1時7分許,跟在告訴人後走出告訴人房間,接著坐上告 訴人駕駛之白色休旅車離去,表情神色自若,還邊走路邊瀏 覽手機,顯然被告尚未斷絕對外聯繫之管道,何以不把握求 救利器對外求援?且依被告於偵訊時論及此事時潸然淚下、 哭泣不止之情緒反應,顯然此事應使其受創甚深,惟何以其 於甫遭受性侵害完畢後走出告訴人租屋處房間時,未見任何 情緒波動?
三再者,被告亦自承於105年7月8日晚間參與告訴人邀約之聚 餐,地點在臺中市之某餐廳,同行者包括告訴人之友人及同 劇組女演員陳素珍及林詩妙(藝名林心羽),被告還與告訴 人演出嘴對嘴餵食戲碼,雖被告稱:因告訴人無理要求林詩 妙一同演出照顧弱智者之戲碼,伊為了幫林詩妙解圍,才自
告奮勇與告訴人演出嘴對嘴餵食之情節,此事使其難堪,因 而藉故不參加之後前往金錢豹酒店續攤之邀約,並撥打電話 請同劇組演員陳帝源求救,後由陳帝源開車來接其與林詩妙 離去等語。然當天聚餐場合,陳素珍及林詩妙及告訴人友人 林孟璋均未察覺有何異狀,被告當時也與眾人有說有笑,被 告席間一直跟大家敬酒,還幫告訴人擋酒,當天用餐氣氛很 好。林詩妙不願配合被告演出時,並未遭告訴人為難或勉強 ,過沒多久被告即自行表示要與告訴人演戲等情,業據證人 陳素珍、林詩妙及林孟璋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一張被告 與證人林詩妙、林孟璋當天在餐廳合影之照片可資佐證,可 見被告於照片中表情充滿笑容,一隻手搭著林孟璋,另一隻 手高舉比YA,情緒看似愉悅。則如被告係遭告訴人強制性交 ,何以還願意參加告訴人邀約之聚餐,且飯局中情緒均無絲 毫異狀,更主動配合告訴人演出嘴對嘴餵食之戲碼?堪信告 訴人並無違反被告意願與被告性交之事。
四再依卷附告訴人之警詢筆錄可知告訴人前往警局報案並製作 警詢筆錄之時間為105年7月9日凌晨3時許,自此告訴人與被 告之LINE訊息量銳減,且交談口吻明顯有異(內容如附表編 號12),可見被告於報案完後於105年7月12日又主動傳訊息 感謝告訴人的教導(內容如附表編號13),之後於105年7月 16日卻又譴責告訴人怎麼如此對她,控訴告訴人單方面強行 為之(內容如附表編號14),其情緒之轉變起伏令人甚感矛 盾及不解,其遭性侵害後先是與告訴人親暱互動,突又轉為 冷淡自持,再又感謝告訴人之教導,最末才控訴告訴人對其 性侵害,實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事後之反應大相逕庭,更可 信被告聲稱遭告訴人性侵害一事並不屬實。
五而證人陳帝源於本署證稱:伊與被告拍這齣戲才認識的,私 底下被告也有主動找伊聊天,越聊越契合,她主動問要不要 跟她在一起,伊同意跟她交往,但才剛交往1、2天,就看到 被告上丙○○的車,伊內心不太能接受這件事,不想跟她繼 續,所以才傳LINE跟她講「我們還是作朋友吧」,被告沒有 回,後來那天晚上11、12點,伊跟統籌還有其他劇組人員在 男生宿舍的1樓喝酒時,聽到隔壁女生宿舍的鐵門開門聲, 伊就知道是被告回來了,她後來才傳LINE跟伊說丙○○帶她 去找朋友,她沒看到手機訊息,所以才沒有回。之後伊沒有 理會她,她一直解釋,伊也不太理她,直到她打電話向伊求 救說她在酒店,要伊去載她,在車上她一直哭、情緒很低落 ,伊覺得事情不太對勁,追問她,她才說出被丙○○性侵這 件事,她說被丙○○性侵害的時間就是她沒回訊息的那天晚 上。後來伊去日本幫忙家人處理在日本的事業,就跟被告漸
漸淡掉,之後沒有再聯絡了等語。雖被告於偵訊中陳稱:105 年7月8日晚間之飯局結束後,伊聯絡陳帝源來接伊與林心羽 ,等林心羽下車,伊就將被丙○○性侵害的事都告訴陳帝源 ,陳帝源一直安撫伊,還說要當伊男朋友,有個人陪伊去報 案,伊就比較安心等語。則被告自陳與陳帝源交往之時間顯 與陳帝源所述有異,然證人丙○○證稱:與被告合意發生性 行為當晚洗完澡,兩人躺在床上聊天時,有一起看被告手機 內的工作照片,這中間被告收到一則LINE訊息說「我們還是 做朋友好了」,被告當下很緊張想把手機收回去,但伊沒有 針對訊息內容跟她討論,後來105年7月7日凌晨2點多,伊有 再傳訊息請她處理好感情問題,她還回說都處理好了,都講 清楚了等語,堪信證人陳帝源確實有於當晚傳送此訊息予被 告,且告訴人於105年7月7日凌晨傳送「好好處理妳的私事」 、「想清楚決定好再告訴我」等訊息予告訴人,被告則回以 「剛剛都處理完了」、「跟他說清楚了,斷乾淨了」等語等 情,亦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於105年 7月6日前往告訴人宿舍時,同時正與證人陳帝源交往中,則 被告當時既有男友,如遭性侵何以不立即向其男友求救,反 卻刻意隱瞞當晚所發生之事,於本署訊問時,更將其與證人 陳帝源交往之時間點供稱為在本件案發後,則實情已不言可 喻,故被告誣告告訴人之動機亦至明確。
六末查,被告受有左右下肢、左右上肢多處瘀傷、陰部多處陳 舊性裂傷乙節,固有傷勢照片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受 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稽,然被告自述於105 年7月5日與告訴人合拍一場戲時狂NG,該場戲是動作戲,情 節是告訴人本來躺在床上,伊拿刀要刺殺告訴人,被他逃跑 ,伊立刻追上前刺殺第2次,當時伊2人站起來發生扭打,告 訴人抵抗抓住伊手、將伊推倒,伊往旁邊的木床倒,最後倒 在地上,之後伊掏出粉末灑他的眼睛,再趁機上前刺第3刀 ,告訴人很用力將伊推到床邊,讓伊頭去撞道具床而昏厥, 就趁機逃跑。伊這場戲共NG20幾次,因為當時晚了,伊狀態 不好,不知道如何借位才是攝影機要的角度,伊不是本科系 出身,對於武打動作不熟悉,都是現場才學等語,而證人即 劇組統籌林耀坤於本署訊問時亦具結證稱:「(問:T女拍 這部戲時有無一直NG?)她是外省人,台語說的不好,但她 很認真背台詞。當時有一場戲是她要殺丙○○,因為她不是 專科演員,那天有一些武打動作,導演要求比較高,所以有 重拍好幾次。」、「(問:T女拍這部戲是否需要一直趴著 或爬?)是,因為戲中丙○○阻撓她跟親生兒子相聚,導致 T女積怨很深,所以有一場戲她在房間要拿刀子殺丙○○,2
人發生激烈拉扯,丙○○還將T女甩到地上撞到床角。」、 「(問:演這齣戲時是來真的還是做假動作?)因為T女不 是專科生,有些動作不符合導演的要求,導演認為動作太假 ,就會一再重拍,他們當時都是真的有肢體上的拉扯。」等 語,證人林妙純證稱:「(問:拍戲期間唐少有無跟你抱怨 她身體受傷或你有無看過她身體受傷?)拍戲一定會受傷, 因為這部戲有下跪的動作,我有看到她膝蓋有受傷,我自己 也有受傷。」等語,證人陳素珍證稱:「(問:T女在劇中 的表演需要跪、爬?)要。」等語,綜上足認被告與告訴人 在105年7月5日拍攝之情節內容,動作激烈,包括肢體拉扯、 推、撞,且重複拍攝達20幾次,又被告在劇中也需要跪、爬 等動作,從而被告受有上開傷勢亦可能係因被告因拍戲而造 成,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綜上所述,堪認被告確有 與告訴人產生男女情愫,進而合意發生性交行為,此乃被告 自己親歷之事,竟一再指訴遭告訴人強制性交,自係出於故 意虛構,其所涉誣告及偽證罪嫌,已堪認定。
七從而,被告既無遭告訴人性侵害,其明知接受媒體採訪之內 容有可能刊登於報章媒體或由媒體播報予不特定人共聞共見 ,卻仍向蘋果日報記者指摘告訴人:「他(指丙○○)以聊 演戲邀約,藉故煮泡麵帶我回宿舍,餐後他指身體不舒服要 我踩背,我怕身為前輩的他生氣而照做,他卻突翻正面強脫 我衣服,我掙脫反抗並說月經來第3天,仍被他沒戴套性侵 得逞、更逼我口交,……第1次被奪走,每次洗澡都覺得很 髒,我甚至想去死!……事後,丙○○又威脅又安撫,對我 說『妳敢講出去試試看』……,即使罪證不足,我也要讓他 的獸性讓大家知道。」等內容,有蘋果日報網頁列印資料附 卷可稽,此均足以嚴重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名節,況 被告於本署訊問時自承與丙○○發生性行為並非其第一次發 生性行為,其明知自己並非處女,卻向媒體控訴告訴人奪走 其第一次,於偵訊時猶辯稱:「在我的認知,當下我的月經 來就是形同處女一樣,我會覺得只要不是跟自己喜歡的人發 生關係都是第一次。」等語,顯然有意塑造自己為一純潔、 無辜之弱女子,進而強化被告為可惡之性侵害犯罪者之形象 ,其誹謗告訴人之意圖甚明,是被告之誹謗犯嫌,亦足以確 認。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第168條之 偽證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其所犯上開誣告、 偽證2罪間,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其所犯之誣告罪嫌及 誹謗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
誣指告訴人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造成司法程序之無益進行,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使告訴人 疲於應訴及身心名譽受損,更利用媒體公器對無辜之告訴人 大加撻伐,使告訴人千夫所指,蒙受不白之冤,犯罪所生之 損害非輕,及其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從重量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權洋
附表(被告及告訴人分別以「T」、「馬」代稱)┌──────────────────────────────────────────────────┐
│1.105年6月28日(週二) │
├──────────────────────────────────────────────────┤
│馬:「妳在彰化嗎」(17:15)。 │
│T:「幼興哥,我現在才攔到小黃,立馬殺回去唷」、「約25分鐘」(17:53)。 │
│馬:「好」(17:54)。 │
│T:「對不起,讓幼興哥等」(17:54)。 │
│馬:「跟素貞姐說好了嗎?」(17:54)。 │
│T:「她一直電話中,打不進去」、「我也是醉了」(17:55)。 │
│T:「素貞姐接電話了,她現在換裝後直接去吳師父那裡先跟哥會合」(18:03)。 │
│馬:「好」(18:04)。 │
│T:「(Yes Sir貼圖)」(18:05)。 │
│馬:「妳們宿舍地址是?」(18:06)。 │
│T:「彰化市○○路○段000巷0號(南瑤宮社區附近)。」、「在斜對面唷」(18:06~18:07)。 │
│馬:語音訊息8秒(18:07)。 │
│T:「好的好的,麻煩哥」(18:08)。 │
├──────────────────────────────────────────────────┤
│2.105年6月29日(週三) │
├──────────────────────────────────────────────────┤
│T:「幼興哥」、「我們到家囉」、「今天謝謝哥!讓我們有口福」、「(愛心貼圖)」(00:22)。 │
│馬:「要守口喔」(02:00)。 │
│T:「會的,哥這麼用心照顧」(02:04)。 │
│馬:「還不睡」(02:05)。 │
│T:「正確通告時間還沒出來,他們還再拍」(02:06)。 │
│馬:「妳沒男友?」(02:06)。 │
│T:「哈哈哈哈,我只有媽媽」(02:06)。 │
│馬:「騙我」(02:07)。 │
│T:「我發誓,我單身」(02:07)。 │
│馬:「妳跟誰住啊」、「這麼久才回」(02:46)。 │
│T:「0000000000」、「T女」(02:49)。 │
│馬:「知道啦」、「置入喔」(02:50)。 │
│T:「哈哈哈哈,強迫行銷」(02:50)。 │
│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 │
│T:「幼興哥,請原諒T女無理」、「沒有哥的電話號碼,真的以為是陌生人」、「想說怎麼連酒店的人都能有我│
│ 的手機號碼,還問我休息嗎」(16:09~16:11)。 │
│馬:「(切心啦貼圖)」(16:13)。 │
│T:「哥又沒給我你哥的電話」、「(中文不好. . . )」、「沒有哥的電話,總之,等哥回來賠罪了」(16: │
│ 15~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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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年6月30日(週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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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7/4若妳沒晚班看妳要不要跟我回台北參加聚會」、「那坤哥知道他為什麼消失了嗎?」(10:01)。 │
│T:「坤哥沒說,挺低調的,就只是一直在現場礁什麼以後不準再請假」、「7/4就等通告囉~馬爺願意帶上T女 │
│ 一起飛就是我的榮幸耶」(10:03~10:04)。 │
│馬:「怎敢,很怕被回『額. . . 請問有何貴幹』」、「也擔心人家覺得我多事喔!」(10:06)。 │
│T:「我願意在片場幫哥按摩以謝罪」(10:07~10:08) │
│馬:「妳這是在陷我於資深藝人欺負新人囉」(10:09)。 │
│T:「T女是發自內心想替哥按摩的(想藉機偷摸兩把,哈哈哈哈)」(10:10)。 │
│馬:「問妳」(10:12)。 │
│T:「請說」(10:12)。 │
│馬:「妳LINE那篇不是說我吧?」(10:13)。 │
│T:「賴?!!!!」(10:13)。 │
│馬:「我比較敏感」、「被人誤會多了」、「也被捅太多次了」(10:14) │
│T:「哥. . . 這是前天的發文耶,而且是故意發給我前男友看的」(10:14)。 │
│馬:「抹黑的一堆」、「餘情未了」、「那我就放心了」(10:14~10:15)。 │
│馬:「前男友是圈內?」(10:20)) │
│T:「自創歌手,音樂人」(10:21)。 │
│馬:「算圈內了,交往多久?」、「什麼原因分手(可不回答)」(10:21~10:22。) │
│T:「唉~不到三個月,因為他到處去駐唱,收入非常不穩定,他最後選擇跑去當南山保險員(我超不喜歡這個 │
│ 職業的. . . 也是我媽咪的地雷),說什麼做起來之後每月收入都能到八萬以上,所以我思考了幾日就提分│
│ 手」(10:25)。 │
│馬:「他應該很難過」、「藝人的收入大都不穩定啊」(10:48)。 │
│T:「小男孩,總要長大的」(10:48)。 │
│馬:「又不是上班族」、「我也不穩定啊」(10:48~10:49)。 │
│T:「而且我又沒嫌他經濟收入問題,出門吃飯幹嘛的都我搶第一個付」(10:49)。 │
│馬:「他幾歲」(10:50)。 │
│T:「跟我一樣26,大我一個月而已」(10:51)。 │
│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
│馬:「有想過不做這行要做什麼嗎」(10:58)。 │
│T:「我想去對岸演戲,但是. . . 他們更專業又大多是戲曲名校畢業. . .(然後也都先花大錢整好了)我去的 │
│ 競爭力根本是零呀」(10:59)。 │
│馬:「嗯嗯」、「有機會再帶妳過去看看」(11:01)。 │
│T:「T女先感激哥了!!」(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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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5年7月1日(週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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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5甲4劇本說啥拍來看看好嗎」(22:26)。 │
│T:「好好好!剛剛洗澡拍謝」(23:41)。 │
│馬:「身體很大嗎?」、「洗那麼久」(23:42)。 │
│T:「(貼圖)」、「(語音訊息0:05)」(23:42)。 │
│馬:「說我可惡?」、「妳明天好好演啊!」、「我也是手洗好嗎」(23:45)。 │
│T:「(貼圖)」 │
│馬:「早點睡啊」(23:48)。 │
│T:「哥在趕路了嗎」、「路上小心捏!慢慢駛」(23:48)。 │
│馬:「位置訊息,515臺灣彰化縣○○鄉○○路00巷000號」、「早到了」、「明天收工要去吃好吃的越南素食」 │
│ (23:48~23:49)。 │
│T:「這麼狠心唷~第一場拍完就沒了」(2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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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年7月2日(週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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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貼圖)」、「以上5甲5,週日拍」、「可能他們在整哥吧」、「唉.. . 不知變通~苦了你了」(00:24 │
│ ~00:25)。 │
│馬:「整我?妳想多了,沒人跟我有冤仇啊!」、「若要有應該是妳吧」、「是配合劇組」(00:27~00:28) │
│ 。 │
│T:「T女這麼渺小,不敢得罪人的」(00:28)。 │
│馬:「妳洗澡那麼久麼會說渺小呢!」(00:29)。 │
│T:「洗毛,要一根根的洗~我堅持」、「好啦~我明天要被哥定慘了,開溜為上策」(00:30~00:31)。 │
│馬:「妳~~~」、「好樣的啊!」(09:29)。 │
│T:「啊~~~~~~~因為有大王在後面盯著小的,小的實在緊張,您電力滿欓呀」(10:26)。 │
│馬:「不要耍嘴皮子」(10:26)。 │
│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
│T:「又要去吃好料唷」(14:54) │
│馬:「不然咧」、「在房間吃泡麵嗎」(14:55)。 │
│T:「我也可以煮泡麵給哥吃呀~只是要有鍋子」、「好啦~真羨慕」(14:56~14:57)。 │
│馬:「我叫妳了,可惜T女姐戲份重太火了。」(14:57)。 │
│T:「吃多一點,玩得盡興唷」(14:57)。 │
│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甲│
│馬:「還沒表現歉意就是了」、「我不急,慢慢來慢慢來」、「看看人家怎麼表現歉意就是了」(14:59~15: │
│ 00) │
│T:「歉意,可以幫您洗衣服,可以幫您打掃宿舍房間」(15:00)。 │
│馬:「明天好好演,不要耽誤大家收工時間」(15:01)。 │
│T:「好啦~~~~新人怯場,耽誤依哥的早午餐時間」(15:01)。 │
│馬:「妳明天收工就給我來洗跟打掃」、「沒來就看著辦」(15:01)。 │
│馬:「也不去看鏡頭」、「衣物襪子我今天就不洗囉」(15:03~15:04)。 │
│T:「是是是!早上之後我都有乖乖去站在導演後面了」、「拜託內褲也不要洗」、「我可以拿去賣您的粉絲」 │
│ (15:04)。 │
│馬:「當然會留給妳洗」、「粉絲就不必了」(15:05)。 │
│T:「我可以跟您要用過的衛生紙嗎」(15:06)。 │
│馬:「明早應該喝的到7甲11的冰拿鐵吧」、「妳是指大便後用過的嗎!」、「欠揍」、「妳就皮吧」(15:06~ │
│ 15:07)。 │
│T:「哥都這麼說了,要不是星巴克沒這麼早開,當然就直接奉上一杯星冰樂孝敬您」(15:07)。 │
│馬:「皮蛋吃多了是吧」(15:07)。 │
│T:「(貼圖)」(15:07)。 │
│馬:「咦~我從來不凹晚輩的喔!」(15:08)。 │
│T:「怎麼會呢~~~小的是真心誠意的」(1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