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
債 權 人 邱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清旺、洪楊錦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及借據所示,系爭
借款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年6月16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楊清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楊錦
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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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