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344號
KSDV,104,司促,34344,201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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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
債 權 人 邱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清旺洪楊錦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依聲請狀及借據所示,系爭
  借款清償期限尚未屆至)。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年6月16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楊清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楊錦
  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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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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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