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42號
債 權 人 葉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清旺、洪楊錦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狀附二紙本票有無向債務人提示,提示日為何,及利息
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狀附本票之發票日及提示日)。
二、債務人楊清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洪楊錦
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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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請留連絡方式如電話、手機,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