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5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參佰元,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道興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以三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7618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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