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630號
KSDV,104,司促,33630,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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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63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鄭澄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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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