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7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茶慧
債 務 人 陪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正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 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 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 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服務契約書影本一紙及發票影本三紙 ,惟對於所提出發票影本買受人及金額總計亦不符。逾期未 釋明請求項目及各項之金額,含保全服務費請求之起迄年月 日,及釋明陪你有限公司七日七日凱旋分公司、陪你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提出證明文件,經本 院定期命其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收受該裁定 後,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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