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76號
KSDV,104,司促,28776,201510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連苙秝
債 務 人 吳苙輔
一、債務人連苙秝吳苙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
  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連苙秝吳苙輔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
  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謝貴米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
  日死亡,有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