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76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債 務 人 連苙秝
債 務 人 吳苙輔
一、債務人連苙秝、吳苙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
柒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連苙秝、吳苙輔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均著
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謝貴米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
日死亡,有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
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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