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
債 權 人 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蓋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系統顯示,其法定代理人為
黃子承非許慶德,倘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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