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62號
KSDV,104,司促,28762,2015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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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
債 權 人 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蓋
  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系統顯示,其法定代理人為
  黃子承許慶德,倘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印萬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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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印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