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8717號
KSDV,104,司促,28717,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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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薰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八計算,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六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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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