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04年度,1號
KSDV,104,原重訴,1,201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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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惜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秋妹林岑昊林岑昕林岑旭、林秀美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7,
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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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