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7號
KSDV,103,重訴,157,201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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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
萬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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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