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余志隆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余鈞庭
李寶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