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77號
KSDV,103,訴,2077,20151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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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志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子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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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