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志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子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