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童楷傑即童建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杜國慶、莊月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
4,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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