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80號
KSDV,103,訴,1180,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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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陳姵均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
      劉澄毅
被   告 吳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欄編號一建號欄「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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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