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49號
KSDV,102,重訴,349,2015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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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國忠
      黃揆倫
      黃炳勳
      黃俊傑
      田燿榮
      田育如
      田惠文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沈香吟
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僅就第一審
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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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