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46號
KSDV,102,訴,2246,2015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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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文正
      薛雪香
      薛雪敏
      鈕啟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家鈞薛坤紘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19,515元(詳如附表所示),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2,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地號│占用土地 │面積   │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    │
│  │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
├──┼─────┼─────┼─────────────┤
│1703│編號A   │55    │1.左列合計:211平方公尺  │
│  ├─────┼─────┤ (計算式:55+11+68+36+24 │
│  │編號B   │11    │ +17=211)         │
│  ├─────┼─────┤2.170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編號C   │68    │ 方公尺39,000元     │
│  ├─────┼─────┤3.占用基地價值8,229,000元(│
│  │編號D、D1 │36    │ 計算式:39000×211=8229│
│  ├─────┼─────┤ 000)          │
│  │編號E、E1 │24    │             │
│  ├─────┼─────┤             │
│  │編號G、G1 │17    │             │
│  │、G2   │     │             │
├──┼─────┼─────┼─────────────┤
│1713│編號B   │48    │1.左列合計:107平方公尺  │
│  ├─────┼─────┤2.171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編號G、G1 │42    │ 方公尺25,145元     │
│  │、G2   │     │3.占用基地價值2,690,515元(│
│  ├─────┼─────┤ 計算式:25145×107=2690│
│  │編號H   │17    │ 515)          │
├──┴─────┴─────┴─────────────┤
│上列占用基地價值合計為10,919,515元(0000000+0000000=109│
│19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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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