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46號
KSDV,102,訴,2246,201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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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家鈞
      薛坤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文正柳薛寶薛雪香薛雪敏、鈕啟
光、薛雪麗薛雪真薛雪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09
0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
│地號│占用土地 │面積   │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    │
│  │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
├──┼─────┼─────┼─────────────┤
│1703│編號D、D1 │36    │1.左列合計:77平方公尺  │
│  ├─────┼─────┤2.170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編號E、E1 │24    │ 方公尺39,000元     │
│  ├─────┼─────┤3.占用基地價值3,003,000元 │
│  │編號G、G1 │17    │(計算式:39000×77=300300│
│  │、G2   │     │0)            │
├──┼─────┼─────┼─────────────┤
│1713│編號G、G1 │42    │1.左列合計:42平方公尺  │
│  │、G2   │     │2.171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     │     │ 方公尺25,145元     │
│  │     │     │3.占用基地價值1,056,090元 │
│  │     │     │(計算式:25145×42=105609│
│  │     │     │0)            │
├──┴─────┴─────┴─────────────┤
│上列占用基地價值合計為4,059,090元(0000000+0000000=  │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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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