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家鈞
薛坤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文正、柳薛寶、薛雪香、薛雪敏、鈕啟
光、薛雪麗、薛雪真、薛雪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09
0元(詳如附表),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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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占用土地 │面積 │占用基地價值計算式 │
│ │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
├──┼─────┼─────┼─────────────┤
│1703│編號D、D1 │36 │1.左列合計:77平方公尺 │
│ ├─────┼─────┤2.170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編號E、E1 │24 │ 方公尺39,000元 │
│ ├─────┼─────┤3.占用基地價值3,003,000元 │
│ │編號G、G1 │17 │(計算式:39000×77=300300│
│ │、G2 │ │0) │
├──┼─────┼─────┼─────────────┤
│1713│編號G、G1 │42 │1.左列合計:42平方公尺 │
│ │、G2 │ │2.1713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 │ │ │ 方公尺25,145元 │
│ │ │ │3.占用基地價值1,056,090元 │
│ │ │ │(計算式:25145×42=105609│
│ │ │ │0) │
├──┴─────┴─────┴─────────────┤
│上列占用基地價值合計為4,059,090元(0000000+0000000= │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