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14號
KSDV,102,訴,1414,201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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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德基宮
法定代理人 夏福水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劉坤泰
      侯曉嵐
      陳慧敏律師
      黃致穎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被   告 蘇添財
      蘇羿騰即蘇崑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
被   告 莊敏生
訴訟代理人 莊婷宇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莊聰祥
      李麗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婷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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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