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93號
KSDM,104,附民,293,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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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江杏娥
      林正井
被   告 夏麗玉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4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 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 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 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 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 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夏麗華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夏麗華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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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