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柯玉花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被 告 張見州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