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蕙敏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5
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蕙敏因誣告等案件,前於本院民國104 年9 月29 日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同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 485 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罪嫌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 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