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544號
KSDM,104,聲,4544,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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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文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保護令等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 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所定「應執行刑」全部執 行完畢而言,在所定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均 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一部分犯罪先行 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亦不得謂此部分已執行完畢,仍應 依檢察官之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應執行刑」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不得重 複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 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按附表編號2 之罪,該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 年度家護字第948 號通常保護令 係民國102 年9 月30日核發,有效期間為1 年,又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 故該保護令有效期限至103 年9 月29日,另受刑人未依該保 護令於102 年10月21日上午10時前,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即係違反保護令,應認該違 反保護令行為持續至該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03 年9 月29日止 。聲請書記載犯罪時間為103 年2 月6 日,應予更正),先 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附 表編號1 之宣告刑並已於103 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確定判決在卷 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 本院審核認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 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已執 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 之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再於執 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 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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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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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20日 │102 年10月21日起至103 年│
│ │ │9 月2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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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案 號 │高雄地檢(下同)103 年度│104 年度偵字第322 號 │
│ │偵字第16161 號 │ │
├───┬────┼────────────┼────────────┤
│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3218號 │104 年度簡字第175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9 月30日 │104 年7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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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同左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3218號 │104 年度簡字第1753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3 年10月28日 │104 年8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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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03 年度執字第16666 號,│104 年度執字第12248 號 │
│ │於103 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 │
│ │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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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