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敏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
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各裁判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1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4月1日入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4年9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 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7月2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