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4200號
KSDM,104,簡,4200,2015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興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269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正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正興明知支票為金融實務上重要之支付工具,發票人之票 據信用及支票來源為支票兌現之必要考量因素,如係未經正 常交易管道取得之支票,極可能為來路不明之贓物,其竟仍 基於故買贓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3 、4 月間某日 ,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該支票 原係蕭桐生置於停放在臺南市○○區○○○路0 號前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內,該車並於102 年12月12日上午 7 時30分許遭竊)。嗣林正興於103 年6 月間某日,因積欠 沈宏斌債務,遂將該支票交予沈宏斌用以抵債,後沈宏斌執 該支票向不知情之蔡伯奇調借5 萬元,蔡伯奇取得該支票後 ,復執之向不知情之王大友調借5 萬元,而王大友取得該支 票後,乃於103 年7 月15日持該支票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博愛分行提示交換,然因該支票業經蕭桐生辦理掛失止付而 遭退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正興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沈宏斌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蕭桐生於警詢中之證 述;證人蔡伯奇王大友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 人資料查報表、退票理由單、附表所示之支票影本、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係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 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 ,以贓物論。」,修正後則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 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是上開 修正後之規定,係將原收受贓物之法定最高刑度自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提高至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罰金刑部分則自新臺 幣1 萬5 千元提高至50萬元,並增加得併科罰金之選項,至 原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其罰金刑則自新臺幣3 萬 元提高至50萬元,足見上開規定修正後,其法定刑已較修正 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 正前刑法第349 條規定論處。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 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執之如 附表所示支票極可能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以低價購買之, 並用以向他人抵償債務,增加國家機關對於財產犯罪追查之 困難,亦助長竊盜之歪風,行為殊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及係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惟 其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349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支票號碼 │付款銀行│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期│
│ │ │ │新臺幣) │ │ │
├─────┼────┼─────┼─────┼───┼────┤




│BA0000000 │玉山銀行│000000000 │5 萬元 │蕭桐生│103 年7 │
│ │永康分行│ │ │ │月15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