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3742號
KSDM,104,簡,3742,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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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銀池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撤緩偵字第638號、104年度撤緩偵字第639號、104年度撤
緩偵字第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銀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達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吳銀池達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摩公司,登記 負責人:黃吳玉秀,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11樓之 13)之實際負責人,為達摩公司之從業人員。竟分別為以下 行為:
(一)緣高雄市前鎮區明正國民小學(下稱:明正國小),於民 國(下同)101年7月17日辦理「101校舍伸縮縫整修工程」 採購案開標,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各級綜合營造業,或土木 包工業,或防水工程業等資格。吳銀池因所經營之達摩公司 不具上述投標資格,為求能順利參與投標明正國小「101校 舍伸縮縫整修工程」採購案,竟基於向他人借用證件投標之 犯意,於開標前某時,向認識之友人張耀宏(另案通緝中) ,借用由張耀宏擔任負責人之芊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芊 達公司,為丙等營造業者,另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證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稅單等)及印章等。張耀宏明 知吳銀池借用芊達公司證件及印章是為參與投標,竟仍容許 吳銀池借用。嗣於101年7月17日,由吳銀池以芊達公司名義 ,以新台幣23萬9800元順利標得明正國小「101 校舍伸縮縫 整修工程」採購案。
(二)又於101年8月1日,高雄市彌陀區壽齡國民小學(下稱: 壽齡國小)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採購案開標, 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吳銀池為求 順利標得壽齡國小此一採購案,仍以相同方式,向張耀宏借 用芊達公司證件及印章,張耀宏明知吳銀池是要參與投標, 仍然同意吳銀池借用。嗣於101年8月1日,由吳銀池以芊達



公司名義,以33萬7800元順利標得壽齡國小「校園無障礙環 境改善工程」採購案。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銀池於調查局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復有明正國小「101校舍伸縮縫整修工程」工程採購契約 書、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壽齡國小「校 園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採購案切結書、公開取得報價或企 劃書公告、決標公告、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工程採購案標 單、達摩公司101年9月9日達高中(000) 0000號函、達摩公 司設立登記表、芊達營造有限公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臺 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會員證書各1份在卷足 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該項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 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 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 且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 意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 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本案被告吳銀池就系爭工 程採購案均非合格參標資格廠商,其先後透過借用張耀宏之 芊達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系爭工程採購案投標,而芊達公司 並無意參與工程施作,所有工程款均由芊達公司提領並扣除 費用後交付予吳銀池,此部分業經被告供述明確。故核被告 吳銀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 罪。被告吳銀池所犯上開2次妨害投標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吳銀池為被告達摩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購法 之罪,則被告達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92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部分,分別科 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
四、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 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吳銀池為圖得標獲利,借用 芊達公司名義投標,以規避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破壞政府 採購法所規範之公平競爭秩序,而足以影響採購之結果;惟 渠等所為雖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 衡被告吳銀池於調查局自陳智識程度為高雄空中商專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吳銀池行為後, 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 行,考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 ,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 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再者,縱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 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 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 之修正,是以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即裁判時之現行法 顯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應適用 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被告吳銀池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達摩室內 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為法人,因從業人員即被告吳銀池執行業 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分別宣 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各定應執行之罰金刑。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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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摩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芊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