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773號
KSDM,104,審易,1773,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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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城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16108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許城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許城瑋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任職於OO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7樓,下稱OO公司 ),擔任業務一職,負責招攬保全業務兼向客戶收取保全服 務費、視訊費及施工費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一)自103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6日止,利用其向附表一 各編號所示客戶收取款項之便,接續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業務上所持有之保全服務費,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 占入己,合計侵占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68萬2039元 。經OO公司員工發現後,許城瑋分別於103年9月16日、 同年月25日書立報告書及切結書予OO公司坦承上情。(二)自104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1日止,利用其向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客戶收取款項之便,接續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業 務上所持有之保全服務費、視訊費及施工費,以變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合計侵占26萬6372元。二、案經OO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城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 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 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 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 ,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吳OO(原名吳OO)、谷OO( 即告訴代理人)分別於偵訊證述明確(吳OO部分見偵卷第 11、18頁;谷OO部分見他字卷第15頁及偵卷第11頁),並 有103年9月16日OO公司報告書、103年9月25日切結書、10 4年4月1日自白書及被告許城瑋挪用公款明細表(見他字卷 第2至6頁)在卷可佐,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本院審易卷 第43頁),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 被告自101年11月20日起受僱於OO公司擔任業務一職,負 責向客戶收取保全服務費、視訊費及施工費之工作乙節,業 經認定如前,足認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是其利用職務上代 收上開費用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 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核屬業務侵占之行為。從而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就 犯罪事實(一)所示先後34次侵占保全服務費行為及犯罪事 實(二)所示先後20次侵占保全服務費、視訊費及施工費行 為,均係分別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至被告所犯2次業務侵占罪,犯意有別且行為客觀可分, 自係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業務職務, 負責收取保全服務費、視訊費及施工費,本應忠於職守,竟 利用職務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上開費用,金額達94萬8411 元,僅償還24萬6745元,尚餘70萬1666元迄今未還款(見本 院卷第31頁之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惟兼衡被告事 後坦承犯行,未盡力彌補OO公司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保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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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OO │2萬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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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OO │2萬6100元 │
├──┼───────────┼─────────┤
│ 3 │陳OO │2萬6100元 │
├──┼───────────┼─────────┤
│ 4 │OO企業行 │2萬5620元 │
├──┼───────────┼─────────┤
│ 5 │OO彩券行 │1萬9635元 │
├──┼───────────┼─────────┤
│ 6 │陳O │1萬9635元 │
├──┼───────────┼─────────┤
│ 7 │OOO洋酒有限公司 │3萬3500元 │
├──┼───────────┼─────────┤
│ 8 │私立OO文理補習班 │1萬5750元 │
├──┼───────────┼─────────┤
│ 9 │OO餐飲店 │2萬3100元 │
├──┼───────────┼─────────┤
│ 10 │OO美髮企業社 │2萬3760元 │
├──┼───────────┼─────────┤
│ 11 │OO當鋪 │1萬8699元 │
├──┼───────────┼─────────┤
│ 12 │OOOOO企業社 │5399元 │
├──┼───────────┼─────────┤
│ 13 │OO牙醫診所 │2萬6880元 │
├──┼───────────┼─────────┤
│ 14 │OO文理短期補習班 │1萬5750元 │
├──┼───────────┼─────────┤
│ 15 │OOO咖啡館 │1萬9635元 │
├──┼───────────┼─────────┤
│ 16 │陳OO │1萬7325元 │
├──┼───────────┼─────────┤
│ 17 │嚴OO │1萬5000元 │
├──┼───────────┼─────────┤




│ 18 │OO中醫診所 │2萬3100元 │
├──┼───────────┼─────────┤
│ 19 │OO精英文理補習班 │1萬8699元 │
├──┼───────────┼─────────┤
│ 20 │OO百貨行 │2萬8875元 │
├──┼───────────┼─────────┤
│ 21 │OO性感服飾店 │2萬6880元 │
├──┼───────────┼─────────┤
│ 22 │OOO創意行銷有限公司│3萬1980元 │
├──┼───────────┼─────────┤
│ 23 │OOO汕頭火鍋店 │3萬1500元 │
├──┼───────────┼─────────┤
│ 24 │OO創意商店 │1萬6325元 │
├──┼───────────┼─────────┤
│ 25 │OO機車行 │2萬39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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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OOOO美髮美容名店 │3萬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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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OOO機行 │4725元 │
├──┼───────────┼─────────┤
│ 28 │OOO機行 │4725元 │
├──┼───────────┼─────────┤
│ 29 │OO企業有限公司 │1萬9797元 │
├──┼───────────┼─────────┤
│ 30 │陳OO │1萬9635元 │
├──┼───────────┼─────────┤
│ 31 │李OO │4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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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江OO │1萬7325元 │
├──┼───────────┼─────────┤
│ 33 │OO彩券行 │3800元 │
├──┼───────────┼─────────┤
│ 34 │王OO │2萬1625元 │
├──┴───────────┴─────────┤
│總計:68萬2039元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保全費用/視訊費/施工費│
├──┼───────────┼───────────┤




│ 1 │OO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1萬9635元 │
├──┼───────────┼───────────┤
│ 2 │OO服飾精品 │1萬7325元 │
├──┼───────────┼───────────┤
│ 3 │OO車業有限公司 │1萬6500元 │
├──┼───────────┼───────────┤
│ 4 │李OO │4725元 │
├──┼───────────┼───────────┤
│ 5 │OO酒菜店 │5400元 │
├──┼───────────┼───────────┤
│ 6 │OO企業有限公司 │4萬4210元 │
├──┼───────────┼───────────┤
│ 7 │OO餐廳 │2萬7195元 │
├──┼───────────┼───────────┤
│ 8 │伍OO │2萬7195元 │
├──┼───────────┼───────────┤
│ 9 │OO服飾店 │1萬7325元 │
├──┼───────────┼───────────┤
│ 10 │吳OO │1萬6500元 │
├──┼───────────┼───────────┤
│ 11 │OO有限公司 │1萬9800元 │
├──┼───────────┼───────────┤
│ 12 │私立OO心算短期補習班│5355元 │
├──┼───────────┼───────────┤
│ 13 │吳OO(原名吳OO) │5040元 │
├──┼───────────┼───────────┤
│ 14 │OO汽車企業行 │1萬1340元(視訊費) │
├──┼───────────┼───────────┤
│ 15 │OO汽車企業行 │1萬2600元 │
├──┼───────────┼───────────┤
│ 16 │OO資產管理公司 │1800元 │
├──┼───────────┼───────────┤
│ 17 │OO彩券行 │3812元 │
├──┼───────────┼───────────┤
│ 18 │OO服飾精品 │3150元(監控賣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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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OO房屋仲介企業社 │4000元(施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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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OO通訊行 │3465元(施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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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26萬63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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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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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