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597號
KSDM,104,審易,1597,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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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榮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77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夏榮雄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夏榮雄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持有毒品等案件,分別經 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1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 定、以100年度簡字第36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 定、以100年度簡字第57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 定、以100年度簡字第60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 度簡字第201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 揭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2年6月6日 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102年7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 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其雖可預見將金 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 ,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仍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於103年12月7日或8日某時許,在不 詳地點,將其開立之高雄旗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高雄旗津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之方 式交付予某詐騙集團成員,供作向不特定民眾詐欺取財之犯 罪工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 ,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各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 所示之陳亮吟等9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各將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匯入上開高雄旗津郵局帳戶(被害人、詐騙方法、匯 款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惟如附表編號1、4、6、9 所示部分,因前揭帳戶經夏榮雄申請掛失,致該詐騙集團未 能取得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 之金錢而未得逞。嗣經陳亮吟等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純幸、汪嬑菁、沈榮書陳亮吟游淑君江佳融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夏榮雄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卷 第87、9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吟沈榮書游淑君林純幸江佳融、汪嬑菁、證人即被害人吳惠玲謝典佑張全華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17至19頁 、29至31頁、41至43頁、54至55頁、68至70頁、84至85頁、 93至94頁、102至104頁、他卷第2至3頁);復有告訴人陳亮 吟、林純幸江佳融、汪嬑菁、被害人吳惠玲提供之露天拍 賣網頁資料、告訴人陳亮吟提供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報案三聯單、被害人吳惠玲提供LIN對話內容翻拍照片5張 、無摺存款單據、告訴人游淑君提供之桃園大業郵局帳戶交 易明細、告訴人林純幸提供網路轉帳之網路郵局網頁、告訴 人汪嬑菁提供之網路郵局存款明細查詢網頁、被害人謝典佑 提供之台南麻豆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張全華提供之基 隆愛三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夏榮雄高雄旗津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 20至21頁、25頁、32頁、35至37頁、44至49頁、56至57頁、 59至63頁、71至72頁、77至80頁、87至89頁、95至96頁、98 頁、106頁、108頁、他卷第4至6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於同 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 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 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從 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 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 ,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 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 責。查詐欺集團成員雖於網路上刊登公眾均得觀看之販賣商



品訊息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 對於其帳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 之故意,惟對於詐欺集團施詐術之方式並非有認識;且以往 詐騙者為取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 觸、交往或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 錯誤,故多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該詐 欺集團會單以虛偽之購物網頁,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實有可 疑,故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 定故意,是就被告所為,不宜以幫助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罪名相繩,先予敘明。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且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準此,被告雖 將上開所述之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並使該詐騙集 團之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 害人施以詐術,致使告訴人或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 付,惟被告僅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尚非參與詐騙集團實 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僅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而提供助力 ,揆諸前開說明,當屬幫助犯。又查該取得、持用前述郵局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向告訴人、被害人等施用詐術,告訴人、被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前述郵局帳戶,惟如附表編號 1、4、6、9所示部分,均因該帳戶業經掛失而止付,致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均未能領得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款項而 未遂等情,有夏榮雄高雄旗津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26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如附表編號 2、3、5、7、8所示部分)、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編號1、4、6、9所示部分)。公訴意 旨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既遂罪,容有誤會,應予指明;惟因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 之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 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以單一提供前述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如附表編號2、3、5、7、8所示之告 訴人或被害人詐欺財物既遂;對如附表所示編號1、4、6、9 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取財未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前述刑 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
五、爰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理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 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率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 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更使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失,行為確屬不該 ;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表示其尚能理解其行 為不當之處,態度尚可,兼衡告訴人或被害人等9人遭詐騙 之金額,及考量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 │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 │ │被害人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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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12月7│陳亮吟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2,475元 │
│ │日中午11時│ │賣網站張貼販售西堤餐│日晚間11時│ │
│ │許 │ │廳餐券之不實訊息後,│30 分許 │ │
│ │ │ │陳亮吟於左列時間上網│ │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誤信│ │ │




│ │ │ │上開販售訊息為真,乃│ │ │
│ │ │ │與上開販售訊息留載之│ │ │
│ │ │ │聯絡方式聯繫後陷於錯│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夏│ │ │
│ │ │ │榮雄所提供之高雄旗津│ │ │
│ │ │ │郵局帳戶。惟因該帳戶│ │ │
│ │ │ │業經掛失而止付,致該│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未能領得│ │ │
│ │ │ │款項而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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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12月7│沈榮書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4,420元 │
│ │日晚間某時│ │賣網站張貼販售王品集│日上午11時│ │
│ │ │ │團旗下餐飲店餐券之不│許 │ │
│ │ │ │實訊息後,沈榮書於左│ │ │
│ │ │ │列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 │ │
│ │ │ │息後,誤信上開販售訊│ │ │
│ │ │ │息為真,乃與上開販售│ │ │
│ │ │ │訊息留載之聯絡方式聯│ │ │
│ │ │ │繫後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 │ │
│ │ │ │之金額至夏榮雄所提供│ │ │
│ │ │ │之高雄旗津郵局帳戶。│ │ │
├──┼─────┼────┼──────────┼─────┼─────┤
│ 3 │103年12月8│吳惠玲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4,150元 │
│ │日下午4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原燒、│日上午10時│ │
│ │48 分許 │ │西堤餐廳餐券之不實訊│13 分許 │ │
│ │ │ │息後,吳惠玲於左列時│ │ │
│ │ │ │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 │ │
│ │ │ │,誤信上開販售訊息為│ │ │
│ │ │ │真,乃與上開販售訊息│ │ │
│ │ │ │留載之聯絡方式聯繫後│ │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
│ │ │ │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 │ │
│ │ │ │額至夏榮雄所提供之高│ │ │
│ │ │ │雄旗津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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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12月8│游淑君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 │4,900元 │
│ │日晚間7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王品集│10日中午12│ │
│ │許 │ │團旗下餐飲店餐券之不│時20分許 │ │
│ │ │ │實訊息後,游淑君分別│ │ │
│ ├─────┤ │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上├─────┼─────┤
│ │103年12月 │ │開訊息後,誤信上開販│103年12月 │6,650元 │
│ │10日晚間7 │ │售訊息為真,乃與上開│11日下午5 │ │
│ │時許 │ │販售訊息留載之聯絡方│時30分許 │ │
│ │ │ │式聯繫後陷於錯誤,依│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分│ │ │
│ │ │ │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 │ │
│ │ │ │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夏榮│ │ │
│ │ │ │雄所提供之高雄旗津郵│ │ │
│ │ │ │局帳戶。惟因該帳戶業│ │ │
│ │ │ │經掛失而止付,致該詐│ │ │
│ │ │ │騙集團成員未能領得款│ │ │
│ │ │ │項而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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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12月8│林純幸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 │9,640元 │
│ │日晚間8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西堤餐│8日晚間8時│ │
│ │許 │ │廳餐券之不實訊息後,│30 分許 │ │
│ │ │ │林純幸於左列時間上網│ │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誤信│ │ │
│ │ │ │上開販售訊息為真,乃│ │ │
│ │ │ │與上開販售訊息留載之│ │ │
│ │ │ │聯絡方式聯繫後陷於錯│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夏│ │ │
│ │ │ │榮雄所提供之高雄旗津│ │ │
│ │ │ │郵局帳戶,並旋遭提領│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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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12月9│江佳融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2,480元 │
│ │日中午12時│ │賣網站張貼販售王品台│日晚間7時 │ │
│ │19 分許 │ │塑牛排餐廳餐券之不實│30 分許 │ │
│ │ │ │訊息後,江佳融於左列│ │ │
│ │ │ │時間上網瀏覽上開訊息│ │ │
│ │ │ │後,誤信上開販售訊息│ │ │
│ │ │ │為真,乃與上開販售訊│ │ │




│ │ │ │息留載之聯絡方式聯繫│ │ │
│ │ │ │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 │ │
│ │ │ │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 │ │
│ │ │ │金額至夏榮雄所提供之│ │ │
│ │ │ │高雄旗津郵局帳戶。惟│ │ │
│ │ │ │因該帳戶業經掛失而止│ │ │
│ │ │ │付,致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 │未能領得款項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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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12月9│汪嬑菁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 │8,335元 │
│ │日某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夏慕尼│9上午日8時│ │
│ │ │ │、原燒、西堤餐廳餐券│40 分許 │ │
│ │ │ │之不實訊息後,汪嬑菁│ │ │
│ │ │ │於左列時間上網瀏覽上│ │ │
│ │ │ │開訊息後,誤信上開販│ │ │
│ │ │ │售訊息為真,乃與上開│ │ │
│ │ │ │販售訊息留載之聯絡方│ │ │
│ │ │ │式聯繫後陷於錯誤,依│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 │ │
│ │ │ │所示之金額至夏榮雄所│ │ │
│ │ │ │提供之高雄旗津郵局帳│ │ │
│ │ │ │戶,並旋遭提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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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12月9│謝典佑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4,900元 │
│ │日某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西堤餐│日上午9時 │ │
│ │ │ │廳餐券之不實訊息後,│54 分許 │ │
│ │ │ │謝典佑於左列時間上網│ │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誤信│ │ │
│ │ │ │上開販售訊息為真,乃│ │ │
│ │ │ │與上開販售訊息留載之│ │ │
│ │ │ │聯絡方式聯繫後陷於錯│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示,於右列時間,匯款│ │ │
│ │ │ │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夏│ │ │
│ │ │ │榮雄所提供之高雄旗津│ │ │
│ │ │ │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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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12月9│張全華 │詐騙集團成員在露天拍│103年12月9│2,475元 │




│ │日某時 │ │賣網站張貼販售陶板屋│日某時 │ │
│ │ │ │餐廳餐券之不實訊息後│ │ │
│ │ │ │,張全華於左列時間上│ │ │
│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誤│ │ │
│ │ │ │信上開販售訊息為真,│ │ │
│ │ │ │乃與上開販售訊息留載│ │ │
│ │ │ │之聯絡方式聯繫後陷於│ │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 │ │
│ │ │ │夏榮雄所提供之高雄旗│ │ │
│ │ │ │津郵局帳戶。惟因該帳│ │ │
│ │ │ │戶業經掛失而止付,致│ │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未能領│ │ │
│ │ │ │得款項而未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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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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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