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382號
KSDM,104,審交附民,382,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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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吳曼瑄
被   告 莊明洧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771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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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