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1號 104年度訴字第207號 10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震煌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林宜良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綺雯律師被 告 郭志峰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被 告 吳清豊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被 告 吳明聰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被 告 李信良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被 告 林正井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李源興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被 告 林定諭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被 告 吳俊宏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被 告 林正順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被 告 李建模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被 告 林承賢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被 告 林清昌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被 告 徐國雄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吳銘傳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林俊銘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被 告 謝柏毅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律師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被 告 蔡明憲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一、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 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 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二、被告吳震煌等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下午2時分宣判。爰因本案起訴之被告人數及事 實均甚眾多,卷宗事證繁雜,致釐清相關爭點、比對相關卷 證資料、製作及校對判決書均極為費時,兼因洪法官眼疾不 適。為此,延展本案宣判期日,改定於104年10月30日下午2 時,於本院刑事第17法庭宣判。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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