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添財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添財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添財自民國95年間起至99年12月24日 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已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梓官 區,下同)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 長,負責綜理鄉政,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o為蕭添財之友人(嗣 後於100年4月6日進入高雄市梓官區公所任職擔任總務人員 )。蕭添財就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價、預算 、相關事項、評選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明知依政府採購法 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 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 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 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 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 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及依採購評選委員會 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 應該保密。」。惟蕭添財竟於99年間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辦理 「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時,即內定由劉o得標,除自 99年6月7日起至99年9月間止,接續多次向劉o告知其職 務上掌理之「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之預算金額、數量外 (此部分嗣後公開於招標公告上,非屬應秘密之消息),更 基於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明知該採購案不採 最低價標,而係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由該鄉公所組成評選委 員會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得標,竟利用其有核定評選委員名單 權力之機會,向劉o洩露其職務上所掌應秘密事項之該採 購案評選委員名單蔡o勳、李o、郭o等人,並指導劉 o進行借用他人公司行號牌照以參與投標,俾利劉o能 得標而承作該件採購案。該「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案於99 年9月2日對外公告,99年9月8日14時許進行開標,惟劉o
因未能順利向其他廠商借牌,而未參與投標。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二、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 ,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 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 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查局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劉o 於調查局之證述、證人劉o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99年 6月4日至9月24日之通聯譯文、「高雄縣梓官鄉99年採購中 秋禮品案」採購案評分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止劃書公告 」及民政課99年8月25日簽呈各1份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95年間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 官鄉鄉長,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轉任高雄市梓官區區長,負 責綜理鄉政,且其職務範圍包含核定該區公所採購評選委員 名單,於99年9月2日該鄉公所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 品」採購標案時,其係於99年8月26日、27日核定該採購案 之評選委員,然堅詞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辯 稱:我沒有在核定評選委員名單後,將委員名單洩漏給劉o ,且從該採購案之簽呈可知,其係在99年8月26、27日間 某日核定委員名單,在此之前建議之委員均未經選任為評選
委員,仍尚未成為應保守秘密之消息等語。經查:(一)被告自95年間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高雄縣梓官鄉鄉長, 並於99年12月25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轉任高雄市梓官 區區長,負責綜理鄉政,且對該鄉公所辦理各項採購之底 價、預算、相關事項、評選委員名單具有核定權,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員,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院1卷第24頁) ,並有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梓官區公所104年6月30日高 市○區○○○0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於99年12月25日擔 任梓官區區長任命令、服務證明書及職務說明說各1份在 卷可參(見院2卷第176至179頁);又該區公所於99年9月 2日對外公告辦理「採購中秋節禮品」採購標案,係採最 有利標作為決標標準,由民政課承辦人員劉o於99年8 月25日簽呈檢附採購預算書、招標須知及評審委員建議名 單1份,簽請由被告勾選核定建議名單中之5人為該採購案 之評選委員,而被告於99年8月26日、27日間某日核定評 選委員成員為蔡o勳、李o、蔣o、郭o、蔣o,復上開 5名評選委員於99年9月8日評選最符合需求者即得標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院1卷第24頁),並有高雄市梓官 區公所於103年9月2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 、103年10月1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附該區 公所民政課簽呈、採購預算書、評審小組建議名單、採購 案評分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院2卷第13至18、44至48頁) ,堪信為真。
(二)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 ,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 條第二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 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 作為證據」;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 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 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 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⒉⑴證人劉o於審理 中爭執本件調查局筆錄第16頁第15行至第18頁第8行製作 之正確性(見院2卷第67頁),經本院勘驗劉o製作上 開頁數筆錄之錄音光碟,其就上開頁數筆錄記載實際回答 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⒈、⒉所載(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載 ),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證人劉o之陳述自應以本院 勘驗之錄音內容為準,⑵而於該次詢問過程中,證人劉o 關於是否係由被告透露並內定本件採購案由其得標,並
指示其與蔡o勳聯繫一節,屢於問答中表示記不起來、忘 記了、聽說的,惟均不為詢問人員所接受,而一再詢問後 ,劉o始稱「應該是吧,你又不讓我說沒有」,顯見證 人劉o最後係因調查局人員不接受其原本之回答,始在 不斷詢問下順應調查局人員問題,回答應該如此之答案, 惟由此答覆之意涵觀之,已顯現非其出於真意之主觀推測 ;嗣經調查局人員提示附表一編號5之譯文詢問劉o, 是否係因被告洩漏蔡o勳、郭o、李o為本件評選委 員,其始於該譯文內提及該3人乙節,劉o於問答時屢 次表示因該3人為公所幹部,且其對公所幹部僅認識該3人 ,然亦為調查局人員不接受,而經一再詢問是否為被告洩 漏及評選委員之人名,劉o均未正面回答,而調查局人 員隨即以被告是否說有該3人之人名,劉o始回答「應 該是這樣啦」,亦難認劉o嗣後之回答全然出於其自由 意志。從而,上開證人劉o所述不利被告之部分,自難 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先予敘明。
(三)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 列於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 而上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 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 秘密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 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 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以「高雄縣梓官 鄉採購99年中秋節禮品」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公告 (見院1卷第23頁)並未公告委員名稱,足見該採購案並 未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同意公告委員名單,則依上開規定, 本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解密前應予保密,且係 國防以外與國家採購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經立法授權規 定應予保密,在解除秘密前,自應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 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惟刑法上所保護之秘密, 必須具備「非公知性」倘具有通常知識經驗者,依公開之 資訊或媒體相關之報導,參酌客觀之情事,得以判斷該資 訊或報導係出自於確切之資料或消息來源者,即足認為該 資訊已經「公知」,而非秘密。亦即該資訊內容已為不特 定之人所知悉或眾所周知已達明確無疑之狀態,而與依法 註銷、解除秘密之公開程度無異時,即不具保護之實益, 而非刑法所規範之秘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44
號判決同此意旨)。茲就公訴意旨所載分析爭點如下: ⒈蔡o勳、李o、郭o任本件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乙事, 是否係因被告於核定前洩密而破壞其「非公知性」? ⑴梓官區公所辦理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時,評選委員建議名單 向來均係由該公所之主任秘書蔡o勳、秘書郭o及其他 各科室主管為當然人選,此為該公所內部之慣例,據證人 即民政課承辦人員劉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96年到梓 官區公所,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每年都會辦理,我承接該採 購案業務至本件案發時已經有2年,本件採購案評選建議 名單是我製作的,之前的名單都是公所主管職的人員擔任 ,我當時不會辦理有詢問民政課的同事,他們跟我說依照 慣例都是由主管擔任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我就依據前手留 下的委員名單製作本件建議名單,我們公所的慣例就是由 主管擔任建議名單,每年都是7個委員輪流,就是主任秘 書、秘書及公所5個科室主管,這些都是例行性的,我將 建議名單依照慣例簽呈給被告核定,被告是最後一關,上 呈至被告前,整個公文流程要蓋章的人都會看得到,此時 建議名單不是彌封的,我除了承辦中秋節禮品採購案,還 承辦報紙採購,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也都是同樣由主任秘書 、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擔任等語(見院3卷第47至49、51頁 );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每年 都會辦理,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每年都是主任秘書、秘書及 5個科室主管共7人在輪流,而主任秘書蔡o勳及秘書郭o ,因為負責處理發包事宜,所以每年我都固定會圈選他 們2人擔任評選委員,剩下的5個科室主管再由我挑選3人 等語(見院3卷第28、29頁)相符,本件採購案於梓官區 公所並非首次辦理,且該公所民政課辦理採購業務之慣例 向來均由各科室主管及蔡o勳、郭o擔任,而李o又 為當時之社會課課長,又本件建議名單內除蔡o勳、郭o 外,其餘確實係由該公所各課室課長、主任等具有主管 資格之人擔任,有該建議名單1份(見院2卷第48頁)在卷 可參,亦與證人劉o上開證述及被告上開供述相符,劉 o上開證述應堪採信,被告上開所辯應非子虛。是中秋 節禮品採購案於被告擔任區長時每年均會辦理,且業已歷 經有9年之久,業經被告供述在案(見院3卷第30頁),評 選委員建議名單之人選既係公所向來之慣例,且至少為公 所民政課承辦採購業務人員所知悉,又建議名單並非彌封 ,於上呈至被告前,會歷經民政課課長、主計室、政風室 、行政室秘書、主任秘書等情,業經劉o證述如前,且 有本件公文1份(見院2卷第46頁)在卷可憑,顯見建議名
單之內容並非由被告一人單獨知悉,又劉o與秘書郭o 為鄰居,且平日郭o即稱呼劉o為「舅舅」,又劉 o與李o為同村莊之鄰居,熟識甚早等情,據證人郭 o、李o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警卷第27、34頁反面 ),劉o既與梓官區公所之秘書、主管早已熟識,其平 時若常進出該公所,亦非並無可能,對於該公所內部慣例 係由蔡o勳、郭o及其他各科室主管擔任評選委員建議 名單,應有可能於出入公所時,經由內部其他人員口語相 傳,而不慎遭劉o聽聞,因而知悉可能之委員為蔡o勳 、郭o,遂於評選委員核定前與蔡o勳為附表一編號4 之通聯,此並未悖於常情,實難僅憑劉o有於附表一編 號1、3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聯繫,並提及「阿成」、「錦成 」有來找我等情,及於附表一編號4與蔡o勳聯繫,即遽 認被告曾洩漏評選委員予劉o。
⑵證人劉o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梓官區公所主管我只認識 蔡o勳、郭o、李o,所以我猜測可能是他們3人作 評選委員,郭o平常叫我「舅舅」,李o居住在我住 處附近,我跟他門3人都是梓官區赤崁東路附近的居民, 平常見面會打招呼,關於附表一編號2之譯文提到「錦成 」,係因為郭o住在我家對面,我要作這個標案時,有 向他請教需要的資料,他跟我說我沒有公司行號,我才去 找郭o川,譯文提及「有評審會,4、5個鄉長(被告)叫 一叫」係我誇大其詞,因為我沒有公司行號,郭o川對我 半信半疑,附表一編號4之譯文,我致電予蔡o勳是向他 請教本件採購禮盒事宜,因為他是主任秘書對於採購案比 較瞭解,沒有人叫我去找他談,被告沒有向我說過本件採 購案之事宜,附表一編號3我提及「錦成有來找我」應該 與本件採購案無關等語(見院2卷第58至61、63、65、66 頁),劉o與郭o、李o早已熟識,已如前述,又 基於梓官區公所採購案評選委員向來慣例係由主管擔任, 是證人劉o上開證述其係基於交情、熟識及猜測而認係 蔡o勳、李o、郭o擔任評選委員,進而向渠等請教 採購事宜,亦合於常情,且劉o本身並無公司、行號, 進而與郭o川接洽欲推由郭o川出面投標本件採購案,此 可從附表一編號2譯文內容,劉o請託郭o川出具發票 等情得知,在劉o為取信於郭o川,而促使郭o川出面 投標,進而向郭o川誇大說詞表現與被告熟識且知悉評審 委員,亦非無可能,況若被告果真洩漏評選委員予劉o ,劉o為取信郭o川,理應將評選委員人數及姓名均明 確告知,然觀之編號2之譯文,劉o僅係泛稱「有評審
會,4、5個人」,並亦未提及確切人數及姓名為何,益徵 劉o上開證述其係主觀臆測評選委員,並非經由被告洩 漏等情,堪足可採。
⑶又證人蔡o勳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一編號4之譯文是劉o 向我詢問採購案的細節,我僅係敷衍他等語(見警卷第 頁);證人郭o於警詢時證稱:劉o有於99年7月27 日找我,向我表示他有意經營、販售香腸禮盒作為參與本 件中秋節禮品採購案,我向他告知本件係以公開招標之方 式,需符合投標資格才能投標,他要求我詢問投標資格為 何,因此附表一編號1譯文才會提及「阿成問得如何也沒 跟我講」,我與劉o見面並非接受被告指示才見面的; 編號2之譯文,可證明我於本件採購案前,即事先告知劉 o要投標該採購案,必須有統一發票作為核銷憑證;編 號3之譯文,我確實曾於99年7月27日中午前往劉o住處 找他,洽談本件採購案相關事宜,並告訴他投標資格與需 發票核銷之事等語(見警卷第14、25、26頁),均與證人 劉o上開證述其與蔡o勳、郭o聯繫係為詢問採購禮 盒事宜,若此時被告果真洩漏評選委員予劉o,並內定 由其承包本件採購案,則劉o又何須於附表一編號2之 譯文與郭o川提及「一定要有發票」、「現在怎麼辦」等 不確定是否其可參與投標並得標,此均顯見於被告核定評 選委員前,並未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予劉o,是被告上 開所辯,應屬可採。
⒉蔡o勳、李o、郭o經被告核定為評選委員後至公開 招標前,是否因被告洩密而破壞其任委員之「非公知性」 ?
⑴證人劉o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於99年9月2日向郭o川說 「錦成、主秘、金柱都是我們自己人,都安排好了」是要 讓郭o川放心,我當時是用猜的等語(見院2卷第66頁) ,劉o對於蔡o勳、李o、郭o較為熟識,且渠等 擔任建議名單亦為公所慣例,已如前述,在此情形下,劉 o基於主觀臆測並進而向郭o川誇大其詞,藉以取信, 並非無可能,況若於此時被告已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劉o ,劉o為取信於郭o川,理當會明確將其他2名評選 委員一併告知郭o川,如此一來郭o川即會更信任劉o 之說詞,進而出面替劉o投標,然觀諸附表一編號5之 譯文,劉o未向郭o川提及所有之委員名單,僅提及委 員中之3人,此自無排除劉o此時並非知悉評選委員名 單之可能,又劉o告知郭o川評選委員之該3人,恰巧 為劉o早已熟識之蔡o勳、郭o、李o,益徵劉o
上開證述其僅係基於交情、臆測可能之名單後,誇大向 郭o川告知等情,堪為可採。
⑵再者,被告於勾選評選委員名單後,於99年9月8日開標前 幾日,該公所政風室主任即已通知各評選委員等情,據證 人蔡o勳於警詢時證稱:99年9月8日開標前幾日,政風室 主任通知由我擔任評選委員會主持人等語(見警卷第16頁 );核與證人郭o於警詢時證稱:99年9月8日開標前幾 日,政風室主任持本件採購案評選委員相關公文給我,告 知我擔任評選委員等語(見警卷第24頁)相符,在被告核 定後於公開招標前之期間,核定之評選委員人員本身早於 公開招標前即已知悉本身為評選委員,顯見該彌封之名單 並非直至99年9月8日始遭開啟,該名單之內容亦非僅被告 1人知悉,又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被告係於何時 將評選委員名單洩漏,自難排除在被告核定後至公開招標 前之期間,有被告以外之人知悉評選委員名單,而不慎經 由劉o聽聞片段進而知悉,是難僅因劉o有於附表編 號5之譯文提及評選委員有蔡o勳、郭o、李o,即 遽以推認係被告洩漏予劉o。
⒊綜上所述,雖檢察官起訴書以劉o公開招標前,曾與被 告聯繫,並與本件採購案評選委員蔡o勳、郭o聯絡, 復曾於譯文內向他人表示業遭被告內定,且於附表一編號 5通聯譯文提及評選委員為蔡o勳、郭o、李o,而 認劉o知悉該3人為評選委員,係經由被告於公開招標 前洩漏,並以資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然遍查卷內並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劉o於該譯文提及該3人為評選 委員係出於臆測亦或是確定知悉,且亦無證據證明劉o 若確實知悉該3人為評選委員,係經由被告所告知。(三)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洩漏 國防以外應秘密犯行,而檢察官就此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亦未達「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 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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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通話時間及對象│通聯譯文內容 │證據出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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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7月27日9時│0000000000號劉o(A) │偵一卷第158 │
│ │30分22秒劉o │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正反面 │
│ │0000000000號電│99年7月27日9時30分22秒 │ │
│ │話與蕭添財0988│(A)發話(B) │ │
│ │000491號之通聯│A:你在(鄉公)所裡了嗎? │ │
│ │ │B:對。 │ │
│ │ │A:阿成問得如何也沒跟我講,你知道嗎? │ │
│ │ │B:這2、3天在開會,我等會兒再告訴他。 │ │
│ │ │A:對啊,叫他趕快弄一弄,不然你們這禮拜 │ │
│ │ │ 要出國,最慢這禮拜咧,要處理咧。 │ │
│ │ │B:好。 │ │
│ │ │A:拜託一下啦,簽一簽馬上回來啦。 │ │
│ │ │B:好。 │ │
├──┼───────┼────────────────────┼──────┤
│2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號劉o(A) │偵一卷第158 │
│ │時13分22秒劉o│0000000000號郭o川(B) │頁反面至159 │
│ │00-0000000號電│99年7月27日12時13分22秒 │頁 │
│ │話與郭o川09 │(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喂,郭董嗎? │ │
│ │聯 │B:嘿。 │ │
│ │ │A:我跟你說,我昨天最後有確認剛剛「錦成 │ │
│ │ │ 」也跑來跟我講,一定要有發票,我你娘 │ │
│ │ │ 啦,一定要發票就完了,我說之前就可以 │ │
│ │ │ ,他說政風室現在,不是,現在他知道沒 │ │
│ │ │ 有要給他做,要給我做,故意刁難我。 │ │
│ │ │B:一定這樣的啊。 │ │
│ │ │A:故意在刁難我啦,因為他現在總務管不到 │ │
│ │ │ ,都總務在買,現在總務都不爽給他管, │ │
│ │ │ 所以故意在刁,現在怎麼辦? │ │
│ │ │B:沒差,反正他說要發票,也是要你們自己 │ │
│ │ │ 處理啦,要不怎麼辦? │ │
│ │ │A:對啦,可是你發票10%,就差3萬多,賺個│ │
│ │ │ 鬼啦,就少50元在那。 │ │
│ │ │B:嘿嘿,那我不知道喔,你自己處理。 │ │
│ │ │A:哪有到10%,應該如果5%? │ │
│ │ │B:沒有啦,5%去哪買發票?有10%可以買發│ │
│ │ │ 票就不錯啦,沒騙你,也是真費事,幹, │ │
│ │ │ 又要陪標又要買發票,這樣哪有辦法。 │ │
│ │ │A:不是,現在如果有要開發票,就不用陪標 │ │
│ │ │ ,現在他們有評審會,4、5個鄉長叫一叫 │ │
│ │ │ ,進去講一講、問一問,就OK,給他做這 │ │
│ │ │ 樣,就不用陪標了啦,這樣啦,現在說這 │ │
│ │ │ 樣啦,這樣你看怎樣較好? │ │
│ │ │B:發票另外想辦法看看,想辦法看自己買發 │ │
│ │ │ 票去抵,要不然怎麼辦? │ │
│ │ │A:對啦,我現在是說「大豐」(音譯,應指 │ │
│ │ │ 代工廠商名稱)這個跟我說要提早1個半月│ │
│ │ │ 跟他講,要不然他不給我做耶。 │ │
│ │ │B:這樣喔。 │ │
│ │ │A:...,我現在就是拜託你看發票方面有沒有│ │
│ │ │ 辦法越拿越少,我們利潤就越來越高啊。 │ │
│ │ │B:我以前是沒有在用發票啦...。 │ │
│ │ │A:還是再來問別人看有沒有辦法發票有辦法 │ │
│ │ │ 用,要不怎麼辦? │ │
│ │ │B:對啊,再去問看看...。 │ │
│ │ │A:發票是一定要那個如果沒做生意,名目不 │ │
│ │ │ 同發票也沒用,不是嗎? │ │
│ │ │B:你問看看要怎樣才能銷,要開什麼名目, │ │
│ │ │ 再來買。 │ │
│ │ │A:好,我知道,看怎樣再保持聯絡。 │ │
│ │ │B: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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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7月27日12 │0000000000號劉o(A) │偵一卷第159 │
│ │時29分51秒劉o│0000000000號蕭添財(B) │頁 │
│ │0000000000號電│99年7月27日12時29分51秒 │ │
│ │話與蕭添財09 │(A)發話(B) │ │
│ │00000000號之通│A:長ㄟ,你回家了嗎? │ │
│ │聯 │B:怎樣?什麼事情? │ │
│ │ │A:剛才錦成有來找我了。 │ │
│ │ │B:好啦,今晚過去(共同友人羅裕宗)那裡 │ │
│ │ │ ,我再跟你談啦。 │ │
│ │ │A:你下午不過去嗎?他那裡有一輛車,不知 │ │
│ │ │ 道是不是他親戚來? │ │
│ │ │B:好啦,我知道...,看怎樣,不然下午再過│ │
│ │ │ 來這裡、服務處那裡嘛。 │ │
│ │ │A: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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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8月26日9時│0000000000號劉o(A) │警卷第8頁反 │
│ │27分26秒劉o │0000000000號蔡o勳(B) │面至9頁 │
│ │0000000000號電│99年8月26日9時27分26秒 │ │
│ │話與蔡o勳0975│(A)發話(B) │ │
│ │167965號電話之│A:喂,主秘喔。 │ │
│ │通聯 │B:是。 │ │
│ │ │A:我姓劉,你知道嗎?長ㄟ有跟你交代要買 │ │
│ │ │ 禮盒的那個,現在全部是760嘛,有沒有要│ │
│ │ │ 簽約等等,這些程序,鄉長是說叫我都找 │ │
│ │ │ 你就好了,(你的)電話是我跟錦成要的 │ │
│ │ │ ,鄉長是跟我說下個月16日要交貨,離中 │ │
│ │ │ 秋節提早一個禮拜要交貨嘛。 │ │
│ │ │B:好,看怎樣我會跟你聯絡。 │ │
│ │ │A:看要什麼程序,大家趕快弄一弄。 │ │
│ │ │B:好。 │ │
│ ├───────┼────────────────────┤ │
│ │99年8月26日11 │0000000000號蕭添財(A) │ │
│ │時29分53秒劉o│0000000000號劉o(B) │ │
│ │生0000000000號│99年8月26日11時29分53秒 │ │
│ │電話與蕭添財09│(A)發話(B) │ ││ │話與蔡o勳0975│A:在做什麼? │ │
│ │00000000號之通│A:在做什麼? │ │
│ │ │B:在看電視。 │ │
│ │ │A:過來海邊這裡啦。 │ │
│ │ │B:啊?! │ │
│ │ │A:海邊這裡啦...。 │ │
│ │ │ │ │
│ ├───────┼────────────────────┤ │
│ │99年8月26日11 │0000000000號劉o(A) │ │
│ │時49分12秒劉o│00-0000000號歐麗花(B) │ │
│ │0000000000號電│99年8月26日11時49分12秒 │ │
│ │話與歐麗花07 │(A)發話(B) │ │
│ │-0000000之通聯│A:剛才鄉長罵得要死。 │ │
│ │ │B:什麼啊?! │ │
│ │ │A:鄉長說叫我不要打電話給主秘,主秘說嚇 │ │
│ │ │ 得要死,跑去找鄉長說他們現在電話都被 │ │
│ │ │ 監聽嘛,說有人檢舉嘛,電話被監聽,約 │ │
│ │ │ 我5點要去(鄉民代表)蔡進宗家裡談,主│ │
│ │ │ 秘和蔡進宗要跟我談...,我談得如何,回│ │
│ │ │ 去再跟你說。 │ │
│ │ │B:嗯。 │ │
│ │ │A:好。 │ │
├──┼───────┼────────────────────┼──────┤
│5 │99年9月2日18時│0000000000號劉o(A) │偵一卷第160 │
│ │2分25秒劉o │0000000000號郭o川(B) │頁反面 │
│ │0000000000號電│99年9月2日18時2分25秒 │ │
│ │話與郭o川0937│(A)發話(B) │ │
│ │646111號之通聯│A:郭董ㄟ。 │ │
│ │ │B:嘿。 │ │
│ │ │A:...,我明天要進去拿標單,那是形式上的│ │
│ │ │ ,但是若需要業者出面解釋什麼的時候, │ │
│ │ │ 他說他不能配合我。 │ │
│ │ │B:他不能配合你?! │ │
│ │ │A:對,他說他可以幫我蓋店名。 │ │
│ │ │B:對啊,蓋店名給你就好了,他哪有空呢? │ │
│ │ │A:我又沒有在殺豬,我進去大家也都認識我 │ │
│ │ │ 。 │ │
│ │ │B:那要解釋怎樣?要換我去解釋嗎? │ │
│ │ │A:對,要拜託你進去,看問什麼碗糕,你讓 │ │
│ │ │ 他們問一下。 │ │
│ │ │B:你要叫鄉長問我,你做老大的,要叫鄉長 │ │
│ │ │ 問我。 │ │
│ │ │A:誰問你的,知道嗎? │ │
│ │ │B:誰會問我? │ │
│ │ │A:錦成、主秘、金柱啊,那些都是我們這裡 │ │
│ │ │ 自己人,你聽得懂嗎? │ │
│ │ │B:金柱是蚵仔寮這個嗎? │ │
│ │ │A:我們赤崁「黑馬」(音譯)旁邊那個,社 │ │
│ │ │ 會課長啊...,那些他們都安排好了,是形│ │
│ │ │ 式上的而已,到時候我去拿標單回來看 他│ │
│ │ │ 們需要什麼,我們再來配合一下,拜託你 │ │
│ │ │ 了...。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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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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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o102年4月2日調查筆錄與勘驗光碟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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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調查筆錄內容 │勘驗筆錄錄音內容 │
│ │ │ │
├──┼──────────────────┼───────────────────┤
│ ⒈ │問:如你前述,自蕭添財逾99年6月7日起│5時0分36秒 │
│ │持續向你透露高雄縣梓官鄉公所計畫辦理│警:蕭添財於99年6月7日起持續向你,他8 │
│ │之中秋節禮盒採購案之資訊後,在梓官鄉│ 月18日也有向你,這個通聯都有,要向│
│ │公所辦理該採購案期間,你與蕭添財幾乎│ 你透露,他6月7日就開始向你透露中秋│
│ │天天見面,而時任高雄縣梓官鄉公所代理│ 節採購案資訊,你剛剛自己也說在鄉公│
│ │主任秘書蔡o勳只與你見過1次面,而據 │ 所辦理採購案期間,你與蕭添財幾乎每│
│ │調查,當時高雄縣梓官鄉公所內部僅有蕭│ 天見面,而那時候代理主任秘書蔡o勳│
│ │添財、蔡o勳曾與你商談該採購案相關細│ 只跟你見過一次面,根據調查當時高雄│
│ │節,因此是蕭添財、蔡o勳向你透露該採│ 縣梓官鄉公所內部僅有蕭添財跟蔡o勳│
│ │購案有關評選委員會之事,你有何說明?│ 曾經與你商談該採購案相關細節,因此│
│ │答:是蕭添財向我透露該採購案有關評審│ 就是蕭添財、蔡o勳向你透露該採購案│
│ │委員會之事,至於蔡o勳有無告知我,我│ 有關評審委員會的事情,你有何說明?│
│ │記不清了。 │ 你自己也說不是他就是他啊,有一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