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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76號
KSDM,102,易,1076,201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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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瑪琍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月25日102年度
易字第10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瑪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瑪琍於民國104年9月1日收受本院104年8月25日102年 度易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於104 年9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 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 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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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