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代 理 人 施勝民
相 對 人 自在房屋仲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燕飛
相 對 人 王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318
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施姜曲即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法定代理人施姜曲」;關於相對人「黃燕飛即自在房屋仲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自在房屋仲介行,法定代理人黃燕飛」。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及相對人自在房屋仲介 行均係合夥組織(見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01 號卷第13頁、 第14頁所附商業登記抄本),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