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訴訟代理人 施勝民
被 上訴 人 王水枝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上訴 人 自在房屋仲介行
法定代理人 黃燕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04 年6 月30日台灣
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75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又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1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