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4年度,298號
KSHV,104,上,298,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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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陳釗叡
      陳釗熙
      陳怡君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
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
字第893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及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
上訴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上訴人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4 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
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規定,應繳
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7 萬4,880 元,
應徵裁判費8 萬7,333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上訴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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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