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254號
KSHV,103,上,254,201510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劉武龍
      劉武章
共   同 張景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訴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啟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 訴 人 吳政彥
      吳吉雄
兼上二人  吳俊男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吳國勝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