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全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全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張全鴻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全鴻業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6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