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368號
KSHM,104,聲,1368,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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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管鳳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鳳珠犯妨害風化罪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管鳳珠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7 妨害風化罪7 罪, 先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且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 該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 至7 業經本院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與附表編號1 合併 定應執行刑,雖附表編號1 部分所宣告之有期徒刑4 月,已 於102 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僅生檢察官執行本件應執行刑時應 予扣抵之問題,尚非不得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正 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莊秋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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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