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沈嘉勁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SHEN DALAWAN沈雯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嘉勁於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繳納之新臺幣捌萬元,准予發還。
沈雯蒂(SHEN DALAWAN)於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繳納之新臺幣捌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經本院裁 定准予提出擔保新臺幣(下同)8 萬元,准予暫時解除出境 。今聲請人已於民國104 年10月3 日返國,爰准發還保証金 等語,並提出聲請人2人之護照影本為証。
二、聲請人即被告沈嘉勁、沈雯蒂(SHEN DALAWAN)係夫妻,2 人因涉嫌詐欺案件偵查期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101 年3 月21日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羈押獲准,嗣 檢察官於101 年5 月16日向該法院聲請命聲請人2 人交保並 限制住居,經該法院於101 年5 月18日准予各新臺幣3 萬元 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改制前)桃園縣蘆竹鄉○○路○段00 號20樓及桃園縣大園鄉○○路0 號,暨限制出境(出海)後 ,該院並以101 年5 月21日雄院高刑界101 偵聲202 字2005 號函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 總局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嗣聲請人2 人以其父 或岳父Haun Boonta 於104 年6 月9 日晚上8 時病逝,聲請 人2 人為其女或女婿,為盡孝心擬參加其去世百日祭祀禮( 預計於104 年9 月26日舉行),爰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 經本院以104 年聲字第1173、1174號裁定,命聲請人2 人各 提出8 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104 年9 月21日起至104 年10月5 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聲請人2 人依該裁定各 提出8 萬元之保証金後出境,並於104 年10月3 日入境等情 ,有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173、1174號裁定、聲請人2 人繳 納保証金8 萬元之國庫存款收據、本院104 年9 月17日雄分 院清刑和104 聲1173字第11927 號、104 年9 月17日雄分院 清刑和104 聲1174字第11928 號函稿、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聲請人2 人之護照影本可參。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