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信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呈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2 年 度上易第9 號等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